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吳晶)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卻未簽訂勞動合同,能否認定勞動關系?近日,汨羅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工傷保險待遇資格認定案件,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24年8月30日,陶某在原告經(jīng)營的魚館內(nèi)工作時突然倒地,經(jīng)120搶救無效死亡。醫(yī)院出具的死亡原因為心臟性猝死。同年10月,陶某親屬就其死亡向某縣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并提交相關材料。同年11月,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為工亡。魚館不服,向縣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25年4月,縣政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人社局的原認定。
魚館認為,陶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雙方不構成勞動關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人社部門和縣政府的決定。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陶某出生于1972年11月4日,自2019年10月起在魚館工作。入職時未達法定退休年齡,接受魚館經(jīng)營者的工作安排,遵守考勤與考核制度,魚館按月向其支付勞動報酬,雙方形成穩(wěn)定的用工關系。陶某死亡當天,仍在為魚館提供勞動。
法院認為,盡管陶某于2022年11月4日年滿50周歲,但魚館并未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仍繼續(xù)安排其工作并支付固定報酬。雙方用工關系在陶某超齡后未發(fā)生實質(zhì)變化,至其死亡時勞動關系依然存續(xù),應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此外,陶某未辦理退休手續(xù),也未享受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其死亡情形符合視同工傷的認定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nóng)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中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nóng)民,在工作時間內(nèi)、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工傷認定。據(jù)此,汨羅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岳陽中院。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目前判決已生效。
法官表示,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未禁止超齡人員參加工作。法定退休年齡的設定旨在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并非剝奪其勞動權利。若用人單位繼續(xù)聘用超齡勞動者,應視為其自愿承擔可能引發(fā)的工傷等風險。
責編:譚好
一審:譚好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