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治報全媒體記者 曾雨田 通訊員 徐盼
丈夫拖欠勞務費未付,債權人上門催款時,妻子代醉酒的丈夫簽下欠條——這張欠條是否對丈夫產生法律效力?近日,湘陰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勞務合同糾紛案件。
2019年,王某受劉某雇傭在某產業(yè)園從事室內裝修水電安裝工作。同年10月19日,王某前往劉某辦公室向其索要勞務費2.3萬元,當時劉某正處于醉酒狀態(tài),劉某的妻子遂代其簽署了欠條。
2024年2月至9月,王某多次通過微信向劉某催討勞務費,劉某收到催款信息后并未否認,并承諾年后分期償還欠款。此后,王某多次催款未果,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劉某支付勞務費2.3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欠條上劉某的名字為劉某妻子代簽,案涉勞務關系發(fā)生在王某與劉某之間,劉某妻子代簽欠條認可勞務關系及費用的行為已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范圍,屬于無權代理。后劉某也未對妻子的代理行為予以追認,故該欠條對劉某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不能作為直接確定欠付勞務費用的依據。
欠條作為債權憑證,是權利人主張債權金額的重要證據。但這并不意味著欠條無效債務就不存在。庭審中,王某還向法庭提供了其向劉某催要款項及劉某承諾還款的微信聊天截圖,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劉某收到催款后未否認且承諾還款的行為,構成債務追認。
在催款期間,雙方仍有多次勞務合作,雙方一直通過微信溝通和支付部分勞務款項。綜合雙方多年來的合作習慣及相關證據,法院最終認定雙方成立勞務關系。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應向王某支付勞務工資2.3萬元。劉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現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說法】
家事代理權區(qū)別于一般代理權,是指配偶一方在與第三人就家庭日常事務做出一定法律行為時,享有代理配偶行使的權利。其行使范圍嚴格局限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本案中劉某的妻子代簽欠條的行為不涉及日常家事,因此不構成家事代理權。
何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呢?是指為滿足正常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所必需的、非屬人身性的一切事務,如購買的生活用品、通常的子女教育費用、正常的醫(yī)療保健費用等。具體應根據夫妻共同生活狀態(tài)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予以認定。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家庭事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決定,若一方單獨決定,將適用一般代理權的規(guī)定。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若妻子長期參與丈夫經營,則可能被認定存在“代理權外觀”,即使未取得書面授權,相對人仍可能以表見代理要求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劉某妻子代劉某簽署欠條,最終欠條不對劉某發(fā)生法律效力。這提醒市民在書寫欠條時,應確保基礎信息正確規(guī)范,如簽名者與債務人保持一致,簽署的名字與其身份證名字一致。確保關鍵信息清晰明了,如明確欠款事由、金額、還款時間、逾期責任等。
責編:李迅
一審:艾京昆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